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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南校区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18日 00:00         ★★★

第一条为加强南校区的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南校区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大学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南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内师生员工及所有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一)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破坏公私财物,干扰破坏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严禁在校园内非集会、演讲、游行示威、静坐抗议和张贴大字报,师生组织举行集会、演讲、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等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依据校纪校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安全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一)校园内严禁鸣笛,机动车辆必须减速慢行,车速应限制在30km/h。

(二)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三)举办重大活动时,对校园道路进行管制,实行交通管制前三个工作日,安全保卫部门要提前告知师生员工。

第五条校园公共活动场所管理

校内所有的教室、会议室和文体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各级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一般不得出租、外借;如要出租、外借,管理单位领导必须进行审批,并到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校园文化、娱乐活动管理

(一)校内单位、部门和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举办文化、娱乐活动且参加活动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举办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前到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参加活动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应持举办单位主管领导批件,在活动举办前七个工作日到南校区管委会报批,获准后到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加强对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校内师生员工个人和校外单位、人员在校园内组织举办活动,无论规模大小,举办方都必须到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办公室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准许后方可举办。

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组织者、当事人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第七条校园促销活动管理

(一)企业(个人)在校园内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必须提前三天到南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二)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与企业(个人)在校园内联合开展促销活动的,应持校内合作部门主管领导的批件,提前三天到南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除学校批准、许可经营的正常商业网点外,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售卖商品。

第八条 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张贴物、悬挂物管理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乱贴广告、乱拉横幅。确因工作、活动需要张贴广告、悬挂横幅的,须到安全保卫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宣传告示、广告、启示、横幅、条幅等应张贴、悬挂在校区指定地点。张贴物、悬挂物要在指定时间内清除。

(三)张贴物、悬挂物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严禁捆绑在建筑物落水管、窗扇、树木和路灯上,悬挂高度和悬挂方式必须保障校内交通及行人的安全。

第九条对一切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給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一律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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