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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的“冷知识”,你get了多少?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30日 10:55         ★★★

然而

这些关于毒品的“冷知识”

你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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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些毒品犯罪是没有数量要求的

2016年11月某天上午,王某将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装在香烟盒中,以700元的价格,与某吸毒人员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可能你会想

贩卖了1克毒品,没什么大事吧?

真相却是

毒品犯罪是没有数量要求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贩卖毒品时,你只要贩卖那么一点点儿,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了。

那么数量就没有用了吗?

当然不是!

涉毒案件的数量在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就要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或者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等,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数量越大,量刑越重,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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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可以避重就轻

在侦查中,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除了正在交易的毒品,在贩毒人员的住所、车辆查获毒品,贩毒人员往往会辩解称那是用于个人吸食,不是用来贩卖的。因为,贩毒人员很清楚,如果是用于个人吸食的毒品,只能在数量达到较大时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数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是量刑轻于贩卖毒品罪的。

难道这样就可以避重就轻了吗?

NO!!!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或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数量一般应计入贩卖数额。


也就是说,直接采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贩毒人员若不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毒品不是用于贩卖,则推定该毒品都是用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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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掺假卖毒获重刑

陈某是个“瘾君子”,一开始他购买毒品仅供自己吸食。囊中羞涩之后,他开始贩卖毒品给他人以赚取差价,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在一次购买8克毒品海洛因后,为赚取更大利润,陈某竟然掺进辅料,一下变成40多克。


按照我国法律,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算,掺入的辅料也要计入毒品数量,法院将按照40多克毒品量来定刑。陈某将8克毒品掺成40克的掺假行为,为自己“掺出”了重刑,悔之晚矣。

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也就是说,不管毒品纯度高低,将查获的毒品放在称上一称,有多少就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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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身边,有些老年人认为罂粟能治病止痛,会在自家院子里偷偷种植。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数量达到500株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对于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现在某些火锅店、饭馆为招揽客人,会添加罂粟壳来增加美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处罚。


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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