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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南校区楼宇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20日 00:00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南校区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学生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治安案(事)件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南校区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南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对南校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一)教学主楼、学生服务中心、体育馆等楼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南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学生食堂、学生公寓、校医院等楼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三)图书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图书馆具体负责。

(四)驻楼党政职能部门、学院及其他附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南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要按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整体安排和南校区的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楼宇及楼宇安全管理单位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及时向管理单位通报情况,下发整改意见或建议,要求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重大问题或隐患要及时向南校区管理委员会、学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具体负责楼宇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要根据楼宇的功能、用途及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守卫制度;要明确工作职责,把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楼宇的保安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学校或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按时开、关楼门。要对进出楼人员进行证件查验,来客须登记后方可放行,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者不准进入,严禁闲散人员进出。对携带贵重物品出楼者,要查验有关单位开据的证明或个人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无相关证明者一律不予放行。对携带物品进出楼者,要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进行讯问、盘查,并及时向南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发生突发事(案)件,要主动工作,控制事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主管部门的领导或南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汇报。同时,要做好值班记录。

第六条 楼宇的保安员、管理员要定时不定时地对楼宇进行细致的安全巡查,主要检查火灾自报警系统、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等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消火栓、灭火器是否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洗手间、卫生间等特殊空间内有无易燃物品的堆放;有无闲散人员闯入楼内,发现问题要随时向主管单位的领导或南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汇报。教学、办公等楼宇的保安员、管理员还要在闭门前进行清场,对滞留在楼内的人员劝解其按时离开。

第七条 凡因制度不落实、措施不落实、人员不落实,造成各类安全事故、治安案(事)件的,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学院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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