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很多人都自认为是萌宝宝、乖少年、三八红旗手、五四好青年……
“我不杀人、不抢钱、不诈骗、不贪腐,怎么会犯罪呢~”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毒品犯罪数量激增,法律和实务对于毒品犯罪的认定标准与打击力度也在趋紧。
“不制毒、不贩毒、不吸毒”的你,仍然会因为一时的糊涂与贪心而掉入毒品犯罪的深渊里!
下面,小编带你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案情提要:犯罪嫌疑人张某携带一黑色背包乘坐飞机从B市至C市,在机场出站口被民警查获,并在其背包内起获毒品。
张某:“检察官,这个包包是人家给我的,纯粹帮朋友忙哦,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啊!”民警:“帮谁带的?”张某:“一个朋友,不知道叫啥名字。”民警:“……”
民警:“为什么帮人带这个包?”
张某:“因为……那个哥哥说可以给我超大一笔好处费的噢^_^”
民警:“一个背包值这么多钱吗?为什么他不自己带?为什么不走物流快递?”
张某:“有钱人的世界我不是很懂。”民警:“……”
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12.1)》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以,不要随便接受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很可能掉下来的是“陷阱”。
案例二案情提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李某的朋友,明知李某从网络上购买毒品,在快递邮寄到毒品后,仍帮助李某代收装有毒品的包裹。
王某:“为啥抓我,那个毒品不是我买的,是李某买的呀。”
民警:“你是否知道李某买的是毒品?”
王某:“知道啊,可是关我什么事,又不是我买的……”
民警:“你为什么去签收?”
王某:“李某说他不在家,让我帮忙取一下。都是朋友嘛,助人为乐呀!”
民警:“……”
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5.18)》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所以,不要认为不是自己买的就跟自己无关,帮助接收毒品的行为间接上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帮助,当然构成犯罪。交友要谨慎呐!
案例三案情提要: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贩毒者周某相熟,赵某多次为周某介绍购买毒品者,但并未以此向周某索取财物。
赵某:“大人,我冤枉啊!我不服啊!我不是周某的共犯呀!”
民警:“你是否介绍了毒品交易?”
赵某:“是啊,但我只是出于朋友情谊,又没有收过钱,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民警:“……”
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5.18)》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
给朋友介绍生意,也得看是什么生意,违法犯罪的生意决不能碰!
结语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十余种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均为犯罪行为。毒品不仅危害健康、吞噬财产,也扭曲人格、诱发犯罪、污染社会,国家与法律层面严打毒品犯罪,我们每位公民也要遵纪守法,不作恶、不助恶、不以身试法、不心存侥幸!